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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

利得稅
凡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所有利潤(由出售資本資產所得的利潤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團、合夥商號、信託人或團體,均須繳稅。徵稅對象並無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的分別。因此,香港居民可從海外賺取利潤而無須在香港納稅,反過來說,非香港居民如在香港賺取利潤,則須在香港納稅。至於業務是否在香港經營及利潤是否得自香港的問題,主要是根據事實而定,但所採用的原則可參考香港及其他奉行普通法的法院所判決的稅務案例。

由2003/04 課稅年度開始,法團業務利得稅稅率由16%調高至17.5%。由2008/09 年度起則降低至16.5%。至於非法團業務,2003/04 課稅年度利得稅稅率由15%調高至15.5%,2004/05 課稅年度起再調高至16%,而2008/09 年度起則降回至15%。繳交利得稅的營商人士及有限公司可獲寬減2007/08 年度最後評稅75%的稅款,每宗個案以$25,000 為上限。

利得稅是根據課稅年度內的應評稅利潤而徵收的。對於按年結算帳項的業務,應評稅利潤是按照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結束的會計年度所賺得的利潤計算。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經營者須根據上一年度評定的利潤繳納一項暫繳稅。當有關年度的利潤在下一年度評定後,首先會將已繳納的暫繳稅用以抵銷該有關年度應繳納的利得稅,如有剩餘,則用以抵銷下一年度的暫繳稅。在停止經營的業務方面,除了若干情況須特別處理外,一般來說,應評稅利潤是根據上一課稅年度基期結束以後至停止營業日期為止所賺得的利潤計算。

從須繳付香港利得稅的法團收取的股息,及從其他人士收取已包括在須予繳付利得稅的應評稅利潤內的款項(例如合資經營所分配的利潤),都不列入收受人應評稅的利潤內。

納稅人於某一會計年度內的虧損可結轉用以抵銷隨後年度的利潤,但經營多於一種行業的法團,則可將某一行業的虧損,抵銷另一行業的利潤。申請以個人入息課稅辦法計稅的人士,如招致營業虧損,可從總入息扣除所虧損的數額。對於實施優惠稅率徵稅的收益或利潤,在計算其盈虧用於抵銷正常收益或利潤時,會作出相對的調整。

凡在香港經營業務人士,必須就其收入及開支以中文或英文保存適當的紀錄,以便確定其應評稅利潤。法例規定必須就各項業務交易記錄指定的詳細資料。業務紀錄須自交易完結後,保存至少七年。任何人士如沒有保存足夠紀錄,可被罰款最高達港幣$100,000。

薪俸稅
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職位、受僱工作及退休金入息均須課繳薪俸稅。至於入息是否「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是決定於受僱工作(即入息來源)的地點。「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一詞,包括所有納稅人因在香港提供服務而獲得的收入,但此項定義並不影響該詞的一般廣泛含義。稅例對海員及飛機服務員、那些在本港作短暫停留的人士,以及那些曾在香港境外繳納類似香港薪俸稅的稅項的人士均有特別規定。
「入息」一詞包括各種得自僱主或他人的入息和額外賞賜。凡因受僱或擔任職位而得到任何股份獎賞及股份認購權收益,均屬應課稅入息。而股份認購權收益在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時,才須納稅。即使僱員在行使認購權當日已離職,該收益仍須課稅。就僱主或相聯公司免費供給寓所(包括由僱員自賃寓所,而由僱主退還全部租金)在評稅時所計算出來的「寓所租值」,亦是應課稅入息。如獲提供的居所為一住宅單位或服務式住宅,則「寓所租值」是僱主和相聯公司給與該僱員的薪酬總數(扣除了支出和折舊後)的10%。如獲提供的居所是酒店或公寓,則「租值」是按得自僱主和相聯公司的全部入息減去適當扣除額後以8%(佔兩個房間)或4%(佔一間房間)計算。若僱主提供一樓宇單位並指定給超過一名僱員共用,計算租值的方法與酒店/公寓相同。
由2003 年4 月1 日起,有關僱主提供的旅費和旅遊度假券可獲免稅的條款已被取消。自此日起,由僱主提供的與旅遊和度假有關的福利,均須課稅。

物業稅
物業稅是向本港土地及/或建築物的擁有人(「業主」)所徵收的稅項,計算辦法是將物業的應評稅淨值以標準稅率計稅。2002/03 課稅年度的標準稅率是15%,2003/04 課稅年度是15.5%,由2004/05 至2007/08 課稅年度是16%,而由2008/09課稅年度起是15%。繳交物業稅的業主可獲寬減2007/08 年度最後評稅75%的稅款, 每宗個案以$25,000 為上限。

其他稅項
印花稅、博彩稅及遺產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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