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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服务

    由于内地实行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渊源较深,而香港属于普通法法律体系,因此两地法律有着明显不同,特别是在公证制度上的差异更大。
  
    香港沿用英国的公证制度,而普通法系的英国没有"公证人"这专门职业。由于实行判例法,所以也没有统一的公证法律,公证人可由律师或其它执业者担任。在执业范围上很狭窄,通常只能见证当事人宣誓或签名,在可能的情况下辨别文件的真伪,一般不对文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公证人历史悠久,业务国际性而非地区性,兼且他们的名字及签名式样都在大部份领事馆及有关法院登记,所以又称为"国际公证人"。而内地的公证制度基本沿用大陆法系公证制度,比较健全,公证事务由公证处承担,公证员独立办证,业务包括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办理公证事务可以进行调查,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以上差异决定了香港与内地公证书的相互使用上的特殊性。 1981年之前,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只能通过一些内地驻港机构(如华润公司、中国旅行社等)和香港当地的一些社团组识(如中华总商会、港九工会联合会等)办理相关的证明文件。
  
    自80年代初,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两地往来更为活跃,其中不少涉及民事法律事务需及时解决,以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透过当时中国政府的代表机构-新华社香港分社(现称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统战部(现称协调部)与香港一些律师接触,考虑委托香港一些法律界人仕为香港同胞出具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务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文书。
  
    由于当时尚是试行性质,因此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时只委托了8位对中国事务较有认知的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的证明文书,后来这些律师成为『委托公证人』。
  
现况
    通过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各类公证文书有很多,内容包括了婚姻、继承、收养子女等民事法律事务,也包括了投资、贷款、房地产、抵押、贸易经济法律事务。通过办理公证证明,香港居民得以在大陆定居、结婚、继承遗产,港商得以在内地投资贸易,有效地维护了香港与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发展和繁荣。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定公证员享有审查的权利,当公证员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公证文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1)声明书
适用的范围为:
a)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样本)
b)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证明声明书
c)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d)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e)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f)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g)其他声明书

2)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委托书
b)公司委托(授权)书
c)赠与书
d)受赠书
e)其他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
适用的范围为:
a)有限公司
b)无限公司
c)公司董事会决议
d)结婚
e)其他法律事实

4)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
适用的范围为:
a)文件原本
b)文件复印本

5)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
适用的范围为:
a)个人之间签署的协定(合同、契约)
b)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之间签署的合同(契约、协议)
c)其他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


公证范围
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4个方面:
1.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2.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3.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
4.申请办理夫妻关系(结婚)声明书
5.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6.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7.个人委托书
8.赠与书
9.公司委托(授权)书
10.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11.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12.房地产买卖合同
13.房地产抵押合同
14.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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