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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代理

香港(及某些海外国家)的法律要求在当地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向公司注册管理部门提交公司董事和股东的资料,然后有关部门会把该等资料存档,并且公开该等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某些投资者或经营者为了达到隐藏身份之目的,于是委任他人(朋友或亲戚或本公司等的专业机构)出任股东和董事一职,这样一来,只有被委任人士的资料会出现在公司的法定文件上面及公开供公众人士查阅。这类受委任人士就叫做代理股东(或叫受托人)和代理董事。

就代理股东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真正拥有者的利益,在正式委任时双方会签署一份信托协议书和预先签妥的股份转让书等,这样一来,公司真正拥有者可以随时证明其身份。而且在其认为有需要时,可以随时把代理股份转给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者。

就代理董事而言,双方会签署代理协议书,而且说明代理董事须按照公司真正管理者(即幕后董事)之指示行事,因此公司真正管理者的权利从而得到保障。当然,为了保障代理董事的利益,公司真正管理者(幕后董事)需签署一份保证不会令代理董事受损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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